(2017)浙118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建标、方荣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标,方荣树,管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标,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方荣树,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3。被执行人:管伟红,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118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标和被执行人方荣树、管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债权本金人民币240000元及利息目前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李松根审判员 陈国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