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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建标、方荣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标,方荣树,管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标,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方荣树,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3。被执行人:管伟红,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118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标和被执行人方荣树、管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债权本金人民币240000元及利息目前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李松根审判员  陈国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