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青芹与李运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青芹,李运本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471号原告:袁青芹,居民。被告:李运本,居民。原告袁青芹与被告李运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青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青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袁青芹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