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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张某吴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张某,吴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488号原告:吴某1,男,1999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某,女,1969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吴某2,男,1974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张某、吴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判员 潘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