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张某吴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张某,吴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488号原告:吴某1,男,1999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某,女,1969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吴某2,男,1974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张某、吴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判员 潘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