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王朝华、李淑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王朝华,李淑荣,席兆辉,赵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7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笆篓湾二组(仙桃大道中段37号)1幢。代表人胡红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朝华,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李淑荣,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席兆辉,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赵爱兵,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朝华、李淑荣、席兆辉、赵爱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19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