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3557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对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诉被告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1、(2017)粤0307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倒数第二段第六行“本院予以支付”补正为“本院予以支持”。2、(2017)粤0307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判项第三、四项两处“被告曾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支付”均补正为“被告曾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开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