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秘博与被告胡亚成、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秘博,胡亚成,隋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2民初2671号原告:朱秘博,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亚成,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隋艳玲,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朱秘博与被告胡亚成、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秘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亚成、隋艳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秘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000元并依法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25日,二被告以家庭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此款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推拖至今未还。被告胡亚成、隋艳玲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胡亚成书写的欠据及二被告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借款时间、数额、用途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未出庭质证和进行答辩,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被告胡亚成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并依法支付逾期利息。该借款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隋艳玲对该借款依法负有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被告胡亚成、隋艳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亚成、隋艳玲给付所欠原告朱秘博借款6,000元;二、被告胡亚成、隋艳玲自2017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给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亚成、隋艳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贡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