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0106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朱日东、尹锦实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朱日东,尹锦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民0106财保138号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国斌,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朱日东,男,1957年4月10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被申请人:尹锦实,女,1960年4月11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日东、尹锦实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日东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卫星路与东岭街交汇处卫星路公务员住宅小区7号楼、丘(地)号为X、长房权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66.85平方米的房屋一幢,并已提供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日东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卫星路与东岭街交汇处卫星路公务员住宅小区7号楼、丘(地)号为X、长房权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66.85平方米的房屋一幢。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毕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