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5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佳宁与徐丛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宁,徐丛惠,徐树悟,李淑杰,郭楚童,郭振宝,陈桂云,王一情,王建吉,陈万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135号原告:张佳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法定监护人:包希娟,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坡镇镇区一委3组。被告:徐丛惠,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法定监护人:徐树悟(徐丛惠父亲),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保寿镇靠河村2组。法定监护人:李淑杰(徐丛惠母亲),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保寿镇靠河村2组。被告:徐树悟,45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李淑杰,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郭楚童,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法定监护人:郭振宝(郭楚童父亲),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坡镇南坊村5组。法定监护人:陈桂云(郭楚童母亲),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坡镇南坊村5组。被告:郭振宝,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陈桂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一情,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法定监护人:王建吉(王一情父亲),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坡镇后岗村4组。法定监护人:陈万红(王一情母亲),女,42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坡镇后岗村4组。被告:王建吉,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陈万红,42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宁诉被告徐丛惠、徐树悟、李淑杰、郭楚童、郭振宝、陈桂云、王一情、王建吉、陈万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魏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