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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与江苏佳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江苏佳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2574号申请执行人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49862-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法定代表人钱毅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晓钟,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敏,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佳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026061-X,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宁江工业园北环路北侧、江阴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冯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69446-3,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崔庄南路南、新庄北路北、园中路西。法定代表人姜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58733-8,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三堡街道办事处1号楼三层301-303。法定代表人冯星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峰,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胡苏梅,女,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佳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惠商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90043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江苏佳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江苏佳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人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佳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均无大额存款,未查得被执行人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及委托相关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登记情况。经查,江苏佳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号为睢土国用2015第24154号的土地登记信息,本案轮候查封;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权证号为42771、42997、42998、42999、43000、45153的房产,本案均轮候查封;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铜山区××镇××村,权证号为铜国用(2011)第6913号的土地,本案首封,但申请人表示有抵押不需处置;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铜山镇崔庄村××村,权证号为铜国用(2012)第61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首封,但申请人表示有抵押不需处置;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崔庄路××、××路东、××北,权证号为铜国用(2013)第707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首封,但处置权已移交至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焦山村××南、××路东、第二工业园,权证号为铜国用(2013)第707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首封,但处置权已移交至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华府小区1-101号地下车库,本案轮候查封;姜峰名下有位于凤鸣山庄阳光森林半山别墅18#-01的房产,本案轮候查封。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至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C×××××、苏C×××××、苏C×××××、苏C×××××、苏C×××××、苏C×××××的车辆,本案均轮候查封;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苏C×××××,本案均轮候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执行中,本院至工商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在徐州隆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徐航机械有限公司享有股权,除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在徐州隆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为首封外,其余均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徐州志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州万宁德豪置业有限公司、徐州宁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徐州弘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州盛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股权,除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徐州宁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为首封外,其余均为轮候查封。上述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在徐州隆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及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徐州宁泰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虽为首封,但未能扣押到相关财务资料,无法进一步处置,申请人亦表示不需处置;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有分支机构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但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表示不需处置。执行中,本院至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及姜峰住址实地查看,未发现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方查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现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方查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商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翰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