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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杜泽旭申请执行姚冬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泽旭,崔振强,姚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506执50号之二 申请人杜泽旭. 被执行人崔振强. 被执行人姚冬冬. 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豫0506执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崔振强名下一汽牌轿车一辆,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振强名下一汽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