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5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天润衡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科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润衡电气有限公司,新疆科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180号原告:新疆天润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张跃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科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惠丰,该公司经理。原告新疆天润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科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天润衡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润衡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润衡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天润衡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加孜拉·阿德尔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邵   振   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