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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磊危险驾驶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刑初76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磊,男。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富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刑事检察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磊酒后驾驶陕AFXX**号现代牌小型汽车,行至富县田厢村村口时,被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磊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33.32mg/100m1,己经达到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指控被告人刘磊犯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刘磊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磊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FXX**的现代牌小型非营运汽车,行至富县田厢村村口时,被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磊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33.32mg/100m1。己经达到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案件照片、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刘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磊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鑫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