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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艳春与关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春,关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616号原告:苏艳春,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付国军,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永祥,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苏艳春诉被告关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苏艳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关永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艳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由苏艳春负担。审判长  王立光审判员  宋 建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柳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