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艳春与关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春,关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616号原告:苏艳春,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付国军,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永祥,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苏艳春诉被告关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苏艳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关永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艳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由苏艳春负担。审判长 王立光审判员 宋 建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柳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