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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玉林、闫景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林,闫景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林,男,196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闫景森,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31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闫景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景森银行存款1264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