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玉林、闫景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林,闫景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林,男,196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闫景森,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31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闫景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景森银行存款1264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