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沈军与周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军,周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206号原告:沈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告:周东,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军与被告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因原告沈军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保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祝 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