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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沈军与周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军,周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206号原告:沈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告:周东,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军与被告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因原告沈军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保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祝 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