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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督促支付令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宁0425民督19号申请人:袁某某,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申请人袁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袁某某称:二被申请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21日,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二被申请人以无力偿还为由至今未还。申请人提供证据有欠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王某某、张某某给付申请人袁继宏借款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某某、张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袁某某借款20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王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