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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方新通信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方新通信器材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76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方新通信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河北二路**号富华楼101,个体工商户注册���:440681601126645。经营者:郑泽广。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方新通信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方新通信器材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方新通信器材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方新通信器材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应东审 判 员  陈秀玲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嘉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