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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庆虎与管庆兴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虎,管庆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70号申请执行人赵庆虎,又名赵虎,男,1999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被执行人管庆兴,男,1978年8月2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赵庆虎依据(2016)黔0526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管庆兴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5326.00元,执行费为880.00元,合计6620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