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庆虎与管庆兴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虎,管庆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70号申请执行人赵庆虎,又名赵虎,男,1999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被执行人管庆兴,男,1978年8月2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赵庆虎依据(2016)黔0526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管庆兴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5326.00元,执行费为880.00元,合计6620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