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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嘉华与蔡俊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嘉华,蔡俊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023号原告:郑嘉华,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于听,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蔡俊杰,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原告郑嘉华与被告蔡俊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郑嘉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嘉华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嘉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郑嘉华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