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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建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建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985号原告: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被告:李建斌,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为81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