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保宽、杜封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保宽,杜封之,曲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187号申请人:杜保宽,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杜封之,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曲兰英,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杜保宽与被申请人杜封之、曲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封之、曲兰英银行存款5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封之、曲兰英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杜保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