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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保宽、杜封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保宽,杜封之,曲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187号申请人:杜保宽,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杜封之,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曲兰英,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杜保宽与被申请人杜封之、曲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封之、曲兰英银行存款5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封之、曲兰英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杜保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