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猛与刘传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猛,刘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刘猛被执行人:刘传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7)皖0405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8月0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传彬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辑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