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陈桥梁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桥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961号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桥梁,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塘汛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三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陈桥梁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陈桥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桥梁的银行存款34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学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