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邹银修、陆秀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银修,陆秀文,卢秀胜,隗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4执66号申请执行人:邹银修,男,194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陆秀文,女,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卢秀胜,男,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隗义山,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邹银修与陆秀文、卢秀胜、隗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陆秀文、卢秀胜、隗义山均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