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1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靳大文与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大文,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808号原告:靳大文,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被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凯,该公司职员。原告靳大文与被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靳大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靳大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靳大文负担。审判员  胡正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