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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智启国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智启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异40号申请执行人:智启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铜锣湾希慎道八号裕景商业中心十七楼。法定代表人:赵少鸿,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王福军,公司事业部总经理。第三人: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易思博软件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毛真福。本院在执行智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启公司)与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易思博南京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智启公司以易思博南京分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无能力还款为由,申请追加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7年7月26日,智启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相应的执行款项为由,要求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智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追加申请,不悖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智启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红宁审判员  张 宏审判员  陈树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