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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南昌致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龙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致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龙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716号原告:南昌致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葡萄架2号乙栋4单元508室,注册号360102210015311。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回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龙云,男,成年,汉族,住永新县。原告南昌致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龙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南昌致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致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物业管理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致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致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尹贝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