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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冬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冬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2民初1578号原告:胡冬冬,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磊,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路。负责人:石海龙,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冬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定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冬冬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磊、财保定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冬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车损及费用11759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3、赔偿第三人燕丽医药费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7日,原告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沿乡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村村东时,与同向杨宗林驾驶的冀F×××××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告成车辆受损,原告及乘车人燕丽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燕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费用数万元,原告的冀F×××××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损失经鉴定为110190元。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被告财保定州公司辩称:1、冀F×××××车在我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内14万元不计免赔率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每座每人每次事故限额为2万元的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包含司机和乘客);2、请法庭核实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原告驾驶证;3、上述证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损失,由我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和车上人员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扣除无责三者车冀F×××××车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4、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围绕诉讼请求,当事人提供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7日,原告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沿乡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村村东时,与同向杨宗林驾驶的冀F×××××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及乘车人燕丽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燕丽被送往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胡冬冬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4588.25元,燕丽住院22天,花去医疗费用50155.64元,前述费用均由原告支付。另原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为,误工费301元(按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21987元计算5日)、护理费301元(标准同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住院5天,每天100元)、营养费250元(每日50无计算5日)、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0元,胡冬冬医疗费及相应损失为6440.25元。另事故发生后,车辆受损,施救费用为2880元,被告对车辆损失情况申请鉴定,本院委托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损进行了鉴定,估损金额为86661元。另原告车辆在财保定州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4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和乘客每座2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10日。本院认为,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有车辆损失险和司乘人员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司乘人员受伤后,其损失应由被告在相应的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作为司机其损失为6440.25元,另支付乘客燕丽损失为50155.64元(赔偿限额为20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26440.25元。车损为86661元,施救费用为2880元,应由被告在车损险项下予以赔偿。以上费用共计115981.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5981.2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鉴定费用5200元,由原告胡冬冬负担8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负担60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印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