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荀少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史家佐村南。法定代表人张景月。被执行人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博程公路西侧电力局南侧。法定代表人赵金标。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冀0637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号为博国用(2011)第130637001002号土地一块。查封至轮候查封日至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翟新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