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太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398号原告: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法律顾问。被告:宋太文,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一林公司诉被告宋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一林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关金龙人民陪审员 李昊霖人民陪审员 栾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