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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靳文杰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靳文杰,万全县鸿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文杰,男,汉族,1987年2月26日生,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全县鸿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110国道南农业局底商。法定代表人:马宽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文杰、万全县鸿途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7)冀0729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被上诉人靳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运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垫富宝公司要求靳文杰偿还本金10994.99元,支付违约金1099.37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从2015年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并要求运输公司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审法院以靳文杰的辩称判决给付7700元的基本事实不清。原审法院重审时,就当事人之间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要求调整问题进行释明,并查明运输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7)冀0729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 力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