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熊为邦与娄底市娄星区刘时生冷冻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为邦,娄底市娄星区刘时生冷冻批发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2119号原告熊为邦,男,汉族,1986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刘时生冷冻批发部。经营者刘时生。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金谷市场南坪口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为邦诉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刘时生冷冻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为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刘时生冷冻批发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为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为邦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刘时生冷冻批发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熊为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