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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5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熊睿与王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睿,王大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728号原告熊睿,女,1978年4月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王大俊,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熊睿诉被告王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睿撤诉。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熊睿承担。审判员 穆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