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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张小菊与宋雪锋、宋雪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小菊,宋雪锋,宋雪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小菊,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雪锋,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宋雪磊,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张小菊与被执行人宋雪锋、宋雪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襄州民一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应支付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