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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与田文梓、田文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田文梓,田文彪,田树军,田书璟,李在城,田用,许可军,李世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496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大西村。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行长。被告:田文梓,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田文彪,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田树军,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荣成市。被告:田书璟,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李在城,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田用,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许可军,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李世全,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8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函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