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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帮长、王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帮长,王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315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该联社大路分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黄帮长,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玉生,女,1977年7月5日出生,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帮长、王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5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9994.86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499元。终结本院(2017)黔0325执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王国红审判员  邓 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