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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3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洪庆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庆,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3民初309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陈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未偿还的借款2.9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自2017年7月开始,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部分借款,并于2018年3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又归还原告8000元,尚欠2.9万元本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李某某提供的陈某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李某某也未于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陈某其他联系方式或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李某某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柳佳佳书 记 员  綦桂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