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执1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云龙、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龙,赵红梅,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1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云龙,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赵红梅,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组织机构代码56753518-8。法定代表人:赵红梅,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付薇薇,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云龙与被执行人赵红梅、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于2017年6月20日裁定受理了赵惠敏等人对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裁定对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终结执行。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赵红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赵红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赵红梅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雷雨审判员 徐建民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倪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