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石有军、权生军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有军,权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执异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石有军。申请执行人权生军。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权生军与被执行人石有军股东权确权纠纷一案,异议人石有军对本院受理权生军执行申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石有军称,申请人权生军申请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本院驳回权生军的申请,撤销(2017)桂13执22号执行案,事实与理由:一、广西区高院2008年8月26日作出的(2008)桂民二终字第156号调解书,作出并生效至今已经9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执行二年期限。二、权生军在调解书生效后,没有依调解履行其义务,没有退出政兴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其行为违反调解书在先。三、被异议人权生军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予以驳回,撤销执行案件。权生军答辩称,其现在才就(2008)桂民二终字第156号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是因异议人石有军及执行法官均声明调解书中3.9万元已经与(2008)兴民初字961号判决确定的债务抵销,异议人石有军已经履行完毕了调解书。但现因(2008)兴民初字961号判决被撤销,债务不复存在,异议人应当重新履行调解书义务,因此申请强制执行时效因法定事由中断,应当重新计算。异议人有权重新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查明,石有军、来宾市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权确权纠纷将权生军诉至本院,2008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08)来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权生军不服,向广西区高院提出上诉,2009年10月15日区高院作出(2008)桂民二终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次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调解书,调解书在签收之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19日,权生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2008)桂民二终字第156号调解书生效后未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事由。本院认为,一、关于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已过申请执行期限的问题。本案的执行依据(2008)桂民二终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0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权生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调解书生效后未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二年的申请期限,故异议人提出申请人申请已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权生军答辨提出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时效因法定事由中止、中断,应当重新计算,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2008)桂民二终字第156号调解书确认其对石有军享有债权已经与(2008)兴民初字961号确认石有军对其享有的债权相抵销,也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实执行时效因法定事由中止、中断,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是否应当驳回申请人权生军的申请,并撤销执行案件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并不导致申请人丧失请求权,权生军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异议人请求驳回权生军的执行申请并撤销执行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因异议人提出执行期限抗辨理由成立,故申请人对(2008)桂民二终字第156号调解书享有的实体权力已丧失,调解书所确认的债权在本执行程序中已无通过强制执行得到实现的可能,本院应当不再执行(2008)桂民二终字第156号调解书。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异议人石有军的异议请求。(二)不予执行(2008)桂民二终字第156号调解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侯永魁审 判 员 刘文辉助理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韦 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