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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英志与罗章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英志,罗章会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60号原告:罗英志,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被告:罗章会,男,汉族,1952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英志诉被告罗章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罗英志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英志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英志负担。审判员  廖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廖苓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