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英志与罗章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英志,罗章会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60号原告:罗英志,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被告:罗章会,男,汉族,1952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英志诉被告罗章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罗英志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英志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英志负担。审判员 廖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廖苓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