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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监利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许帮位、孔祥普、张远鹏、徐邦进与黎宏松、董四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帮位,孔祥普,张远鹏,许邦俊,黎宏松,董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监利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许帮位,男,1964年出生,汉族,个体,住监利县龚场镇。申请执行人:孔祥普,男,1961年出生,汉族,个体,住监利县龚场镇。申请执行人:张远鹏,男,1969年出生,汉族,个体,住监利县龚场镇。申请执行人:许邦俊,男,1958年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监利县龚场镇。被执行人:黎宏松,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龚场镇。被执行人:董四英,女,1963年出生,汉族,个体,住监利县龚场镇。本院在执行许帮位、孔祥普、张远鹏、徐邦进与黎宏松、董四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鄂监利执字第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德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平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