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孙登登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登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终33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登登,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原唐山市财政局非税收管理局综合处副处长(副科级),曾任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唐山市财政局干部。因涉嫌犯受贿罪,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登登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冀02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孙登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登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登登犯受贿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孙国斌审判员陈凤丽审判员曹留柱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