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莉重庆市铧垠港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莉,陈伟,重庆市铧埂港埠有限公司,阮享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874号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门转盘山奇农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8731148A。法定代表人:王鸷,职务董事长。被告:李永莉,女,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伟,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铧埂港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利民社区石梯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3397532B。法定代表人:阮享林,职务不详。被告:阮享林,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莉、陈伟、重庆市铧埂港埠有限公司、阮享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因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孔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