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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4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达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铁塔厂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达达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铁塔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4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达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华兴街57号3单元8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英,女,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塔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电教街1号。法定代表人孙忠杰,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达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塔厂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