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某、陕西睿信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于某某,陕西睿信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97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于某某。被申请人陕西睿信诚贸易有限公司。李某与于某某、陕西睿信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28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告于某某、陕西睿信诚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对被申请人于某某在银行的两个账户进行了冻结,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陕西睿信诚贸易有限公司及于某某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保全事项部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97号案部分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养荣审 判 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霍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