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佰山、张东山与刘长久、嵇永波、张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佰山,张东山,刘长久,嵇永波,张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佰山,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苇子沟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山,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苇子沟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久,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苇子沟镇。原审被告嵇永波,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苇子沟镇。原审被告张桂芬,女,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苇子沟镇。上诉人张佰山、张东山因与被上诉人刘长久、原审被告嵇永波、张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通知上诉人张佰山、张东山于2017年6月8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张佰山、张东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佰山、张东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杨 洋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