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霍某1与霍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1,霍某2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858号原告:霍某1,男,1938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霍某2,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霍某1与被告霍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霍某1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王记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