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县京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京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1059号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平阳街334号。法定代表人瞿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眉县京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城西村。法定代表人达振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县京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立案程序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45元,减半收取88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