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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林晓云与杨雅婷、朱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云,杨雅婷,朱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5563号原告林晓云,女,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彬,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雅婷,女,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朱金坤,男,汉族,1968年1月31日出生,住晋江市。原告林晓云与被告杨雅婷、朱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晓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雅婷、朱金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雅婷因装修房屋分别于2016年8月1日、2017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16650元、12000元,计28650元并分别出具两份欠条给原告收执。被告杨雅婷与被告朱金坤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86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杨雅婷、朱金坤未作书面答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杨雅婷、朱金坤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两份,欲证明被告杨雅婷、朱金坤的诉讼主体资格;3.婚姻登记申请书一份,欲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欠条两份,欲证明被告杨雅婷两次共向原告借款2865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杨雅婷、朱金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且与本案借款事实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杨雅婷与被告朱金坤系夫妻关系。被告杨雅婷因装修房屋分别于2016年8月1日、2017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16650元、12000元,计28650元并分别出具两份欠条给原告收执。嗣后,原告经多次向被告杨雅婷催讨借款未果,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雅婷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将款项借给被告杨雅婷,被告杨雅婷未归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原告与被告杨雅婷对本案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没有明确约定,故被告杨雅婷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鉴于被告杨雅婷向原告借款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债务应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向两被告主张归还借款286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雅婷、朱金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晓云借款286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为258元,由被告杨雅婷、朱金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以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