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束仁友、程双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仁友,程双龙,方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束仁友,男,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程双龙,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方广生,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执行人束仁友因被执行人程双龙、方广生拒不履行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3308号民事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程双龙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双龙名下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双龙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占正武 来自